111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業經教育部於111年7月1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78335A號公告,並自111年8月1日施行,檢送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7 月 1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78335B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7 月 1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89439 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8 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0 條第 1 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同條第 2 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三、 111 學年度保險費每人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525 元,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 2 項規定,由要保單位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每年分二次繳交。其被保險人應繳金額及政府補助金額如下:
(一) 第 1 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 175 元、政府補助 88 元。
(二) 第 2 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 175 元、政府補助 87 元。
四、本案保險期間自 111 年 8 月 1 日上午 0 時起至 112 年 7 月 31 日午夜 12 時止。
五、 111 學年度得標廠商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