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有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且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校,於111年11月11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需求(一式2份,勿裝訂),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發展經費原則規定辦理。
二、本案請於 111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五)前將申請資料函報本府辦理初審作業,所送資料文件(一式 2 份,勿裝訂)以郵戳為憑,逾期歉難受理,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文件請備妥:計畫書、申請表、調查表及自評表(附表一至附表四)。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明細表、照片(需呈現出所填損壞程度證明之全景),另請詳填所報計畫之預算表(附表二),勿以「一式」呈現,以利後續審查作業(計畫書請勿膠裝或黏貼書背膠帶)。
2.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上述相關文件含證明資料,一式 2 份及申請彙整表 1 份。
(二)本案請將『場地設施及器材設備分案申請』。
三、所有申請補助案件務必依照體育署規定(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並至體育署『申請學校運動設施設備補助系統』填報,否則不予受理。
四、非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範圍如下:
(一)活動中心天花板、百葉窗、玻璃窗戶、窗簾、舞臺、音響設備、平板電腦、冷氣(空調)、水冷扇、除濕機、按摩機...等。
(二)操場旁邊之步道、司令臺、看臺、樹木、景觀設施、遊戲場地、外排水溝…等。
(三)桌球練習室:設置地點在地下室,排水、防漏、空調、照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