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 111 年 3 月 21 日府教體字第 1110057827 號函諒達。 二、各校應於活動結束後 20 日內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送府核結(免備文), 倘有結餘款,縣屬學校請以「 繳款書」方式併同繳回。 ※※貴校如已請款後取消辦理校外教學,應以賸餘款繳回方式辦理結案,請將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及繳款書影本送府核結。 三、尚未核結學校名單(10/14 更新): 玉里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