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環保署「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
1.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 3 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2.非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 3 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其水源應每隔 3 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標準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 6 個月檢測一次。
3.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如:未滿 8 台須驗 1 台,第 9 台起須驗 2 台)。
二、請各校上傳 113 年第三季(7-9 月)水質檢測報告掃描檔,正本留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