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 112 年 3 月 1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031556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辦理。
二、請各校確依上揭規定審查學生身分證明文件,檢附「實物給付受益者明細資料併印領清冊」(如附件)及學生身分證明文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近 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各 1 份,於 3 月 31 日前送達本府。
三、另為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估算政府實物給付所得分配,請將「實物給付受益者明細資料」電子檔寄送至 yayun@hlc.edu.tw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