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校於校園內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程教學,例如:圖書館),利用廣播系統之擴音設備,或視聽設備、電視牆等方式播放音樂、影片等供公眾觀賞聆聽,皆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權,而該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的,先予敘明。
二、 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係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88 年 1 月核可設立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得執行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公開權之授權。並為國內個人會員(如:王力宏、五月天、伍佰、陶喆..等)及團體會員(如: SONY 、 EMI 、滾石、環球、華納、相信..等)兩千三百多位詞曲作者及音樂版權公司專屬授權所組成。
三、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請貴校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如有播放音樂、影片等使用該協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需求時,請事先取得該會之授權再使用音樂或影片,以免誤侵宮他人權利。
四、如有任何問題,請洽 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務暨授權部鄭小姐:(02)25110869#266 。亦可至 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網站(http://www.must.org.tw)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或向 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