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13 年 1 月 1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0056 號函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請依本要點,就被推薦人之各項資格條件確實進行審核及查證;並依第 8 點第 1 項規定略以,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所遴薦人員於本府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本府廢止其推薦。
三、依本要點第 4 點第 1 款第 1 目及第 3 目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向所屬各主管機關(單位)提出推薦(軍護人員統一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推薦);各主管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並依本要點規定名額排定推薦優先順序後,報教育部辦理決審。
四、請各學校(單位)依第 4 點第 1 款第 4 目規定提出推薦,並於辦理初審評選時,併將其所推薦人員納入遴選推薦考量。
五、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並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為避免字數過多造成填報資料不全或無法上傳檔案之問題,請各受薦人員提交電子檔須符合字數限制,並請確認各欄位字數及資料完整性,以保障受薦人員權益。
(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請勿裝訂,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另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1 張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 _2 張(橫式、各 1 張)之電子,檔案格式為 JPG ,檔案大小為 3MB 至 8MB ,照片清晰度要高,以大圖片尤佳。
六、隨文檢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推薦表及推 薦名冊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