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2 月 29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130008196B 號函辦理。
二、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違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案件之裁罰,有客觀基準可資參考,以符合比例原則,爰特訂定旨揭裁罰基準。
三、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