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4 月 10 日北市教體字第 1133053103 號函辦理。
二、旨揭賽事訂於 113 年 4 月 11 日至 4 月 16 日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西靶場舉行。賽前練習(為手、步槍項目比賽開始日前 7 日在全國各靶場實施)及比賽期間各單位依規定提領槍彈,並委託比賽場地槍彈庫房儲存,由該局指派專人負責協同庫房所屬射擊運動團體管理。
三、有關槍枝提領、清點、運送、使用、儲存及管理等事項,請依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嚴格督促選手確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