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 112 學年度學校健康促進計畫暨本府 112 年 12 月 26 日府教體字第 1120260202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上傳輔導訪視表(需具輔導委員簽名)掃描檔及可編輯檔
三、請各中心學校上傳「校群總成果」(可編輯檔)後,寄送校群總經費結報表俾辦理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