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為教育部一般性補助款考核事項(國小體育課體育專長教師比率考核),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
二、旨揭調查表請務必核實查填,請於113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一)中午前至公務填報(編號: 7528) 填報,並匯出逐級核章至校長後逕寄(送)達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彙辦。
三、有關公務填報(編號: 7528) 說明如下:
1.請填報 113 學年度授體育課教師
2.續 1-113 學年度授體育課教師編制係(專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
3.續 1-113 學年度授體育課教師之體育專長
四、體育專長教師定義如下:
(一)指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之體育教師。
(二)取得大專校院體育相關系所進修學分 8 學分以上之體育教師。
(三)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 C 級以上教練證之體育教師。
(四)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 C 級以上裁判證之體育教師。
(五)具體育署核發之「體育專業證照」(包括:國民體適能指導員、登山嚮導員證、運動傷害防護員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之體育教師。
(六)具有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具授證資格的民間團體所授與之救生員證、山域嚮導 證及經中華民國體育學會核發之學生體適能指導員之體育教師。
(七)取得體育署核發之體育教學模組種子教師證明書及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具授證資格團體所授之體育教學模組教師證明書之體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