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運動部全民署 115 年 6 月 26 日運全署休(一)字第 1150004048B 號函辦理。
二、旨揭期間內,受該總會輔導之團體自行辦理教練、裁判培訓活動之合格人員所領受之教練、裁判證照,應予認可。
三、其餘非特定體育團體之全國性運動團體依其章程權責自行辦理之教練與裁判講習,其合格人員所領受之教練、裁判證照,尚無須以該總會備查為前提,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