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制毒品危害校園,請加強宣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請 查照。
一、依教育部 98 年 12 月 2 日台軍(二)字第 0980204096B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校安中心統計資料顯示,學生施用毒品多以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居多,尤其第三級毒品 K 他命施用人數更高居第 1 位。本次毒品防制條例修正條文分別為第 4 條、第 11 條、第 11 條之 1 、第 17 條、第 20 條與第 25 條。其中第 11 條及第 11 條之 1 條規範施用或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相關罰責,特請加強宣導。
三、法務部製作有宣導橫幅及電腦畫面可供下載,請視需求自行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j.gov.tw/mp001.html)」電子公佈欄中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