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請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者依「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務必於99年1月31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登錄申報98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 年 12 月 15 日環署毒字第 0980114074 號函辦理。
二、未依規定提報,將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5 條,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三、相關操作說明,請至「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
http://flora2.epa.gov.tw/Toxicweb/)之下載專區下載。如有相關申報操作問題,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公司振興發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專線: 02-2339-3250 02-2339-3250 。
四、相關法規說明亦可於本部環保小組網站最新消息下載
http://www.edu.tw/environmental/index.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