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請督導所轄學校加強校園菸害及檳榔防制工作,請 查照。
一、依教育部 99 年 8 月 9 日台體(二)字第 0990131423 號書函辦理。
二、現行有關校園菸害及檳榔防制規定如下:
(一) 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29 條:未滿 18 歲者,不得吸菸,違反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又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 18 歲者,違反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三) 菸教育實施辦法第 4 條:學校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辦理。
(四)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5 條第 2 項:兒童及少年(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三、惟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調查顯示,校園二手菸暴露率國中生(97 年)仍有 21.0%、高中職生(96 年)仍有 35.2%;吸菸率國中生(97 年)7.79%,高中職生(96 年)14.81%;嚼檳榔比率國中生(97 年)1.8%,高中職生(96 年)3.5%。因此,應加強落實校園菸害及檳榔防制規定。
四、本部補助地方政府健康促進學校計畫規定「菸害防制」為必選議題,檳榔防制雖為自選議題,請高嚼檳榔或高口腔癌地區之地方政府將「檳榔防制」納為學校必推動之議題,結合當地衛生行政機關、社區、家長資源,善用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網站設置之資訊、宣導品等,透過課程或活動加強學生及教職員工菸害及檳榔防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