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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維護校園運動設備使用安全,請各校於開學前確實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17條及「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定期檢修,如破損未能修護閒置之設備,應依規定程序辦妥報廢事宜,請 查照。

依據教育部 99 年 8 月 23 日台體(一)字第 0990144212 號書函公告之。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吳珮君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5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0-08-2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8-25 10:37:00
點閱數: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