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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為落實水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學校倘未確實定期辦理水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致有學生溺水死亡,本府將列入校長年度成績考核,請 查照。

一、花蓮縣政府 99 年 7 月 27 日府教體字第 0990127752 號函諒達。
二、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各校應定期辦理水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指導學生預防戲水意外事件之發生。
三、教導學生具備水域活動安全知能,與學生自我生存密切相關,學校應列為重要傳授之基本知能。
四、學生溺水事件常見因水域活動安全宣導不足,致學生輕忽危險導致不幸發生。為落實水域安全教育,務請依上揭規定辦理,未辦理者將於辦理校長年終成績考核時,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5 條第 1 款及第 5 款規定酌予減分,評定適當等次,並列入校長年度成績考核事項。
五、邇來其他縣市傳出學生因上游泳課導致溺水,請各校校長、主任及老師多加宣導並留意游泳課之教學安全。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吳珮君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5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0-09-1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9-15 09:22:00
點閱數: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