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 教育部重申設有游泳池學校應確實加強安全維護相關措施,且各校辦裡游泳及水域運動教學時,務必規劃完善之安全配套措施,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9 月 14 日台體(一)字第 0990159603 號書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以 98 年 10 月 15 日台體(三)字第 0980176864 號函檢送「學校推動水域活動安全教育檢核表」,供學校自我管控檢視及行政機關查核之參考,其中檢核項目包含「確實建立校園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另設有游泳池之學校,訂定游泳池意外事故處理流程,並公布於游泳池明顯處」,另已完成水域活動意外事故處理參考流程圖供參。
三、設有游泳池學校請確實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定之「游泳池管理規範」,依水池總面積配置足額合格救生員,以及應備救生器材,且不得逾有效使用期限等。
四、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6 年 9 月 7 日體委設字第 0960016984 號書函,「游泳池管理規範」第 8 點規定意旨,業已明確要求「救生員」服勤時需「親自在場執行業務」,自應專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以確保游泳池開放時間全體泳客(含泳訓學員)或消費者權益。
五、請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0 、 11 條之規定,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應另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其授課應依學生既有能力及特殊需求,訂定教材內容及實施個別化教學。另請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六、檢附「各級學校推動水域活動安全教育檢核表」及「各級學校水域活動意外事故處理參考流程圖(範例)」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