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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作業要點」,業經體委會於99年10月5日以體委設字第09900239682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9 年 10 月 5 日體委設字第 09900239683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條文,內容如第三點。
三、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工程總經費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工程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二)工程總經費不包括用地取得費用。
(三)補助款為資本門,可支用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工程管理費等。但不得用於土地及建物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及辦公家具購置費用。
(四)合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且具自償性之補助計畫,應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二十五條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二點之規定,先進行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得由民間參與而不採取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不予補助。
四、附件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作業要點頒佈令」及其修正條文。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吳珮君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5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0-10-0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10-06 15:23:00
點閱數: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