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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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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91
檢送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公告調整、增減「毒品之分級及品項」,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6 月 23 日臺軍(二)字第 1000107847 號函辦理。
二、 2-(2-甲氧基苯基)-1-(1-戊基--3-基)乙酮(JWH-250 、 2-(2-methoxyphenyl)-1-(1-pentylindol-3-yl)ethanone)、對-氯安非他命(Para-Chloroamphetamine 、 PCA 、 4CA)增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以加強管制,並自 100 年 6 月 20 日起公告生效。
三、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加強宣導。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高雅鈴
連絡電話:
8462860#350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1-06-2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6-24 14:38:00
點閱數: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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