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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10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伍、二、(一)、10所規定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100 年 8 月 4 日服字第 1000002323 號書函辦理。
二、查旨揭規定:「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其中有關「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之意涵,係指除樂器本體共鳴所發出的聲音外,不得再透過外接的電子擴音設備將音量擴大。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梁依仁
連絡電話: 03-8462783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1-08-0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8-09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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