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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廣播電臺修正「10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伍、二、(二)、2、(2)有關個人項目指定曲之規定如說明三,請 查照。

一、依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100 年 8 月 16 日服字第 1000002544 號函辦理。
二、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100 年 7 月 1 日公告之旨揭要點所示規定為:指定曲將由本會於決賽開賽前 15 日自「指定曲目」中公開抽出。該項規範個人項目皆適用,合先敘明。
二、惟以獨唱項目,因唱腔多樣性,音域多變化,有別於其他項目單一樂器屬性,爰修正前項規定為:「指定曲將由本會於決賽開賽前 15 日自『指定曲目』中公開抽出;男聲獨唱、女聲獨唱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中自行擇一演唱,否則不予計分」,以臻周延。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梁依仁
連絡電話: 03-8462783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1-08-1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8-17 16:34:00
點閱數: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