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業經教育部於100年9月15日以臺參字第1000159272C號令廢止,請 查照。
一、依中央法規第 21 條法規廢止情形規定,其第 3 款為「法規因有關法規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基於重要民族藝師之遴聘已於 94 年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刪除旨揭辦法授權規定而停止辦理,是項業務已由行政院文化建設會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94 年 10 月 31 日修正發布)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等相關法令辦理,「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之執行事項因應部會分工,教育部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性,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3 款予以廢止之。
二、 若對本法規變動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社教司段愛娟小姐(聯絡電話: 02-7736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