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請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基金會(含公捐、非公捐)於101年2月15日前,檢具年度工作報告等相關資料,電子檔傳送到spring@hl.gov.tw,並函送紙本至本府社教科核備。
一、依據本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辦理。
二、
(一)請各公捐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基金會於 2 月 15 日前,檢具 100 年度初編決算書(經董事會決議),請於紙本封面用印、封底核章,連同工作報告及財產清冊,電子檔傳送到 spring@hl.gov.tw ,並函送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
(二)請各非公捐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基金會於 2 月 15 日前,檢具 101 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連同 100 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表及財產清冊,電子檔傳送到 spring@hl.gov.tw ,並函送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核備。
三、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應編年度書表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