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奉獻獎受推薦人具體事蹟及填表說明電子檔
一.教育奉獻獎受推薦人於 101 年 3 月 30 日(星期五)以前將推薦表及具體證明文件影本各一式 6 份函送本府教育處社教科初審。
二.最近 3 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本部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三.貴單位推薦人員如有 2 名以上者,請於具體事蹟表(一律採 A3 格式,不得超過 2 頁,並詳閱填表說明)註明推薦優先順序,以作為審查時之參考。另所送相關證明文件請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