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0條、第16條,業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3月6日體委競字第10100059343號令發布修正,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101 年 3 月 6 日體委競字第 10100059346 號函辦理。
二、修正條文如后:
第十條 全運會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以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競賽種類為限。
二、選辦種類:由承辦單位以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亞運競賽種類評估後擇定五種為限,報本會備查。
前項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項目及參賽人數,以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及亞運科目、項目及參賽人數為限。
前項競賽科目及項目,由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規劃,送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審議。
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其報名數未達五人(隊)者,不予舉辦。
球類團體賽,其註冊數達八隊以上,且無法於全運會閉幕前完成所有賽程者,應先辦理資格賽。
第十六條 全運會獎勵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獲得之金牌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院長獎、監察院院長獎及大會獎等,以資鼓勵。金牌數相同時,以銀牌數計,依此類推。
二、績優個人及團隊獎: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頒給競賽項目獎狀,獎牌或獎狀應載事項如下:
(一)獎牌:中華民國○○年全國運動會、承辦單位所在地、賽會日期(○○年○月○日至○月○日)。
(二)獎狀:由會長、副會長及籌委會主任委員共同署名,獎狀上方應印有全運會會徽及本會核備文號。
第一項第二款績優個人及團隊獎,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三隊(人)錄取一名。
二、四隊(人)錄取二名。
三、五隊(人)錄取三名。
四、六隊(人)錄取四名。
五、七隊(人)錄取五名。
六、八隊(人)錄取六名。
七、九隊(人)錄取七名。
八、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前項各款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會內賽或資格賽之實際參賽隊(人)數為準。但各競賽種類及項目之實際參賽隊(人)數未達三隊(人)以上,及運動員於參賽項目全部賽程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全運會選手被取消資格者,其已領取之獎牌及獎狀均應繳回全運會承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