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設置100學年度第2學期「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辦理據點補助經費案,業經教育部核定,請 貴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核定公文【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 101 年 3 月 20 日花家教字第 1010000146 號函】
二、依據教育部 101 年 3 月 15 日臺社(二)字第 1010043023R 號函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核定據點及經費表」1 份(以下簡稱經費核定表),請 貴校分別依「領據 1 之金額」及「領據 2 之金額」掣據 2 張(收款收據補助機關為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寄(送)本中心,本中心將俟教育部補助款入庫後先核撥「領據 1 之金額」補助經費;至於「領據 2 之金額」撥款事宜則須俟本中心完成追加預算等法定程序後辦理(一律以匯款方式辦理,請 貴校另以 4A 紙張載明匯入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所屬分行、戶名、帳號,俾利正確且快速匯入帳戶)。
四、旨揭計畫辦理期程為民國 101 年 3 月 12 日起至 101 年 6 月 30 日,請 貴校依教育部核定函規定及本中心核定函到之日起,各據點得彈性延後開辦日期 (平日某幾天多上幾小時或補課一週),本期辦理時數仍為 90 小時,經費請依教育部複審核定之預算表核實支應。
五、本案係全額補助,案內各項經費支出標準及核結事項,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執行完成二週內將本函影本、一般支付憑證檢核表、經費結報表、原始憑證、若有剩餘款請繳回支票(受款人為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每據點(班級)活動日誌表(日誌中之講師、臨時人力須親自簽名)、學童送返週誌表(講師、臨時人力、據點負責主管、送返人員或安置地點負責人須親自簽名)、參加學童之名冊,併同期末成果報告一式 2 份送本中心辦理核結。
六、另檢附「教育部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據點重要資訊表」(以下簡稱據點重要資訊表) 1 份(電子檔將另行公告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之「處務公告」),請併同調整後之課程表(無延後開辦之據點免附),於 101 年 3 月 30 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wlc970@yahoo.com.tw (郵件主旨及附加電子檔檔名請加註據點名稱)。
七、前述經費核定表、活動日誌表、學童送返週誌表、期末成果報告及據點重要資訊表業於 101 年 3 月 19 日公告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http://210.240.39.100/公告系統之「處務公告」(編號: 14263 )供下載使用,不另附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