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公告調整、增減「管制藥品之分級及品項」﹝如附件﹞。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 101 年 4 月 6 日院臺衛字第 1010015893B 號函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1 年 4 月 11 日 FDA 管字第 1010023114 號函辦理。
二、 本次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如下:增列瑞吩坦尼(Remifentanil)為列管二級管制藥品,增列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 、 Methylone 、 bk-MDMA)為第三級管制藥品,並自 101 年 4 月 6 日公告日起生效。
三、 瑞吩坦尼(Remifentanil)作用及結構式類似第二級管制藥品吩坦尼(Fentanyl),為一種作用快速且作用時間短之選擇性-鴉片促進劑,有醫療用途,作為止痛和鎮靜之麻醉劑,具有成癮性及濫用性,如使用不當可能因呼吸抑制而致死。惟目前國內尚未引進,倘未來該藥品在國內上市,機構欲購買該藥品,須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醫師處方、使用該藥品,須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並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四、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 、 Methylone 、 bk-MDMA)之結構式及藥理特性類似第二級毒品-MDMA(搖頭丸),吸食後會出現類似施用搖頭丸之作用,如欣快感、高血壓、心跳加速、體溫過熱、牙關緊閉等,並可能產生厭食、焦慮、與現實脫離感、精神病、自殺意念,其施用方式為口服及注射,無醫療用途,倘因科學上之需用,應依管制藥品管制條例之規定,機構業者須先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並向本局提出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使用管制藥品之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倘非法使用,則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處。
五、 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上述藥物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每半年申報一次。另各機構業者辦理上述藥物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六、 檢附行政院 101 年 4 月 6 日院臺衛字第 1010015893 號公告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