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校園結核病,請學校及相關單位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持續落實相關衛教工作。
說明:
一、 為防治校園結核病,本部前以 101 年 5 月 28 日臺體(二)字第 1010097596A 號函要求學校務必落實相關防治工作,其中說明第二點第四項:「教職員工生如確定感染結核病,須依醫師指示接受完整治療作業,落實「生病不上課、不上班」原則.......。」係指以痰塗片檢驗結果為陽性之結核病個案,當結核病個案參加都治計畫直接觀察治療 2 週後即可大幅降低其傳染力。結核病個案應遵從醫囑住院隔離治療或居家治療,在痰塗片檢驗結果未轉為陰性之前,不得出入人口密集或密閉式公共場所。
二、 為維護教職員工生之工作權及就學權,當結核病個案之痰塗片檢驗結果轉為陰性,並持續參加都治計畫直接觀察治療之情形下,或經醫療單位建議,即可正常與人相處,學校及相關單位不應限制其合法就學就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