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導護老師、愛心媽媽或導護志工之導護執勤技能訓練之學校,相關訓練工作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本府 102 年 1 月道安會報會議會議紀錄辦理。
二、各級學校為維護學生通學安全,派導護老師、愛心媽媽或導護志工於學生通學道路上維護學生通行安全,然而維護交通秩序之上述相關人員未充分接受相關交通執勤訓練,容易造成導護之安全疑慮,故自 102 年度起,經本縣道安會報決議各級學校所屬之警分局可接受學校申請,警分局派員至學校辦理相關交通導護執勤訓練。
三、是案提出交通導護訓練需求之學校訓練日期將於 102 年 4 月 1 日於本處處務公告刊載,學校申請日期若為 102 年 4 月 1 日前之時間,將有專人與學校進行聯繫並作調整訓練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