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重要公告】請參加「花蓮縣102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環境教育人員(經歷)認證」研習」人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學校之環境教育指定人員應於 105 年 6 月 5 日前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本府為協助各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於旨揭期限內取得認證,請報名本(102)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環境教育人員(經歷)認證」研習」人員,先行填妥環教人員認證申請表(如附件),並於 7/22 研習當日攜帶已填妥之認證申請表至會場,當日將說明環教認證相關事宜,請研習人員務必配合辦理。
二、檢附環教人員認證申請書及範例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