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重申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申請認可相關事項,詳如說明。
一、依據「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委員會」第 33 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1 日以臺參字第 1010199255C 號令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課程,應申請認可。但下列機構或法人免經申請認可,為當然認可者,其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 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或修正施行後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
(二) 各級政府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
(三) 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捐助或捐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法人。
(四) 依教育會法或工會法成立之各級教育人員組織,或依教師法成立之各級教師組織已辦理法人登記者。
三、承上,非屬本辦法第 3 條當然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應依本辦法提出申請,由本部認可通過後,始得核發教師研習時數,特此敘明。
四、自行認可應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之課程,使前開單位依縣市政府核准文號登錄於全國教師進修資訊網,不符相關規定。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及維護教師權益,倘未依本辦法規定而自行認可應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之課程,該申請單位亦無法據核准文號登錄於全國教師進修資訊網,合併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