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本縣「10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績優團隊獎勵金,請於1週內掣據送本府憑撥(會計子目代號CD3029)。
一、依據「花蓮縣全國學生音樂及舞蹈比賽績優團隊個人獎勵要點」辦理。
二、前開經費,准依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辦理,請於 103 年 5 月 15 日前函送經費結報表報府辦理核銷;私立學校請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三、本獎勵金應使用於績優團隊訓練、表演或比賽所需相關經費支出,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核支;惟不得用為核發個人獎金、加班費及旅遊補助等用途。
四、檢附獎勵金一覽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