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 檢送「103年度國民體適能指導員換補發證照申請簡章」1份,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3 年 8 月 18 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 1030025496 號函辦理。
二、「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已於 103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告在案,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 65 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二、旨揭換補發證照之報名期限為 103 年 9 月 15 日,請轉知所屬踴躍報名參與換補發證照。
三、另請各直轄市政府體育局(處)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函轉所屬國民運動中心及轄區民間健身中心業者,應依「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請其所屬教練及課程教師辦理換補發證檢定,以維護民眾運動安全。
四、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電話:( 02 ) 7734-6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