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告】有關104年度國民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教學經費申請,請於即日起至104年2月5日(星期四)止至校務行政系統→線上填報完成填報,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有關 104 年度(含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游泳教學經費,為各校自行向本府提出申請,並自行辦理核結。請學校依所排課表確實計算所需補助總金額,核對無誤後向本府提出經費申請。( 104 年度補助經費額度將依各校 103 年度游泳教學經費實支額度為依據(如附件))。
二、本年度(含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游泳教學經費分 2 次申請,本案經費申請額度為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經費,請各校自行於 104 年 2 月 5 日前至線上填報系統完成經費申請填報。(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經費申請時間將另案通知)
三、本案經費補助對象為:本縣所屬 3-9 年級學生(每人每年 (含暑假)補助以不超過 6 次(12 節課)為限)。
四、請有游泳池之學校協調各校使用游泳池之課程安排,並協調救生員及教練之聘任,避免同一時段聘任超過所需的救生員及教練。(有關游泳教學之救生員鐘點費申請另案辦理,並僅縣屬自營游泳池可申請)
五、有關場地使用費部分,僅於非縣屬游泳池、委外經營、私立游泳池等場地上課者,始得申請本項目;另次數之欄位,最高不得超過 6 次。
六、另交通費部分,請各校務必先以協調鄰近學校校車為優先,若無,始得以其他交通工具之費用申請。
七、請務必詳閱「花蓮縣 104 年度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游泳自救能力相關說明」(如附件)。
註:
1.學校選擇游泳教學場地時,務必先以鄰近學校之游泳池(就近)為主,次考量收費便宜之游池。
2.如學校規劃於暑假期間(7 、 8 月)辦理游泳教學,亦請於此次提出經費申請,並於活動結束 20 日內報府辦理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