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件】檢送本府補助「107年下半年國民中小學辦理村里校聯合運動會」核定表1份,請於文到7日內掣據(會計子目:CF7003)請款,
★ 發文字號: 107.11.13 府教體字第 1070226416 號函
★ 為符合流程,收據請一律於收文後開立,原掣之收據將寄回學校。
★ 107 年度村里校聯合運動會」會計子目: CF7003
一、依據本府補助所屬國民中、小學辦理社區運動會經費審查要點辦理。
二、本案適用「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辦理。
三、本項活動由本府補助之款項,不宜支應非學生運動服裝、餐會、設備等。
另列支項目如性質相同者,請合併一、辦理,並留意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四、本府補助項目涉及政策宣導部分,請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
及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確標示「廣告」及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五、本案經費請於活動結束後 20 日內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成果報告送府辦理核結,
如有執行結餘款,請以「繳款書」方式繳回,支出原始憑證連同會計檔案裝訂成冊
留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