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大型車輛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一案,敬請各學校供參。
一、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108 年 4 月 12 日北監車字第 1080089441 號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 108 年 4 月 10 日路監車字第 1080040184 號函辦理。
二、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之 1 第 21 款及第 26 款規定,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大型車輛須全面配備「行車視野輔助裝置」及「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並列入定期檢驗項目,先予敘明。
三、 若依上揭規定已提前完成或分批完成安裝該系統,惟不諳辦理變更登記者,監理站將主動派員協助登記。倘該校尚未安裝該系統者,敬請於實施日前儘速完成安裝,以維行車安全。
四、 隨文檢送安裝行車視野輔助位置圖 2 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