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免稅規定】檢送修訂後「花蓮縣體育獎金設置辦法」附表5「最高層級之競賽」一覽表1份供參。
【補充】109.07.20
財政部台財稅第 62667 號函:
政府機關頒發參加運動比賽績優者之獎(助)學金與教練之獎勵金,旨在鼓勵優秀選手
及指導人員,提昇國家體育水準,不論訂定獎助辦法與否,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8 款
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 73/11/08 台財稅第 62667 號函)
【第一次公告】109.04.17
一、有關「花蓮縣體育獎金設置辦法」,其下列 3 款之受獎人(含教練)由本府主動辦理: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六名。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
(限亞、奧運正式項目)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六名。
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 代表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
國民運動會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三名。
二、其餘受獎人應於比賽結束後二個月內填具下列資料向本府(教育處體健科)申請:
(一) 申請表:附表一(個人賽)
附表二(教練)
附表三(團體賽)(需含受獎人名單)
(二) 獎狀或成績證明文件
(三) 新式戶口名簿(含體育獎金申請人詳細記事):
1.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受獎人皆檢附,教練免附。
2. 無新式戶口名簿者,可以個人戶籍謄本代替。
(四) 秩序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