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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免稅規定】檢送修訂後「花蓮縣體育獎金設置辦法」附表5「最高層級之競賽」一覽表1份供參。

    
【補充】109.07.20

財政部台財稅第 62667 號函:

政府機關頒發參加運動比賽績優者之獎(助)學金與教練之獎勵金,旨在鼓勵優秀選手

及指導人員,提昇國家體育水準,不論訂定獎助辦法與否,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8 款

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 73/11/08 台財稅第 62667 號函)


【第一次公告】109.04.17
 
一、有關「花蓮縣體育獎金設置辦法」,其下列 3 款之受獎人(含教練)由本府主動辦理: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六名。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

            (限亞、奧運正式項目)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六名。

  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 代表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

            國民運動會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三名。

二、其餘受獎人應於比賽結束後二個月內填具下列資料向本府(教育處體健科)申請:

  (一) 申請表:附表一(個人賽)

         附表二(教練)

        附表三(團體賽)(需含受獎人名單)

  (二) 獎狀或成績證明文件

  (三) 新式戶口名簿(含體育獎金申請人詳細記事):

     1.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受獎人皆檢附,教練免附。

     2. 無新式戶口名簿者,可以個人戶籍謄本代替。

  (四) 秩序冊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發布者: 梁月卿
連絡電話: 8462860-371
傳真號碼: 03-8462790
公告時間: 2020-07-19 16:00:00
最後修改: 2020-07-20 1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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