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1份,請於110年3月26日(星期五)前電傳推薦名冊至lin0303@hlc.edu.tw,並依說明函送紙本資料(推薦名冊、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各1份,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彙辦,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2 月 2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90188076A 號函辦理。
二、凡服務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及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均須詳填推薦名冊及推薦表,且應由學校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年資計算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三、貴校初審時,請被推薦教師提供初任核薪通知書(師專畢業者需另附初任教師派令)、教師證書(試用教師年資應附試用教師登記證)、曾任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私立學校年資須加註「服務期間成績優良」)、在職學校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最近 10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優良及表揚年限之相關證件資料(以上務必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四、請各校就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件,應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從嚴審核,應揭要點所指成績優良者係最近十年考核獲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五、請於 110 年 3 月 26 日(星期五)前檢具相關紙本資料(推薦名冊、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各一份,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彙整,說明如下:
(一)先電傳推薦名冊至 lin0303@hlc.edu.tw(主旨為○○國中或國小 110 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
(二)推薦表請以 A3 紙張電腦繕打(不符合者退件),並請逐級核章以示負責。
(三)檢附校內初審時受推薦教師相關佐證資料,免附初審會議紀錄。
六、有關服務屆滿 40 年之資深優良教師部分,注意事項如下:
(一)除說明五資料外,另請電傳 110 年服務屆滿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名冊及教師個人照電子檔(JPG 格式、 3MB~5MB 、直式 1 張)至 lin0303@hlc.edu.tw(主旨為○○國中或國小 110 年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並檢送紙本資料各 1 份報府彙辦。
(二)簡介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上下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不足,無法上傳至教育部網站。
七、本案如未於 110 年 3 月 26 日(星期五)前報送名冊或於名冊報送後發現漏報情形,將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本府業將各項表格登載於本府教育處網站(處務公告),倘所送格式不同或逾期者歉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為免影響被推薦者權益,請務必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