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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檢送教育部廢止「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令影本1份,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4 月 8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100011362E 號函辦理。
二、「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本部體育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於 96 年 2 月 13 日體委設字第 09600036512 號公告,並自 96 年 8 月 15 日起實施,因經濟部訂定之「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於 109 年 4 月 1 日公告訂定,自 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新規定已將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自該生效日起應適用上開規定,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本事項。
主辦單位: 教育部
承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發布者: 丁瑋暄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0
傳真號碼: 03-8462790
公告時間: 2021-04-08 10:58:00
最後修改: 2021-04-08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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