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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本府重申各校進行游泳教學、從事水上運動或訓練時,應依游泳池及水池總面積配置救生員親自在場執行業務,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辦理。
二、各校進行游泳教學、從事水上運動或訓練時,應依游泳池及水池總面積配置救生員親自在場執行業務,且救生員應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取得教育部體育署核發之 A4 大小救生員證,並需在有效期限內。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發布者: 丁瑋暄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0
傳真號碼: 03-8462790
公告時間: 2021-04-12 15:21:00
最後修改: 2021-04-12 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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