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辦理111年第九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1份,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3 月 28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12601333 號函辦理。
二、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特辦理旨揭獎項。
三、獎項類別:
(一) 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
(二)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四、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 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111)年 5 月 31 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惟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二) 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請於 111 年 5 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五、相關表件至「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網址:
http://web.arte.gov.tw/aecp/)下載使用,請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上傳所需電子檔。
六、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靜宜小姐,電話 02-2311-0574 轉分機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