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10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22600138 號函辦理。
二、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請依本要點第 2 點表揚對象及第 3 點推薦基準規定,就被推薦人之各項資格條件確實進行審核及查證;並依第 8 點第 1 項規定略以,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所遴薦人員於教育部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教育部;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教育部廢止其推薦。
四、依本要點第 4 點第 1 款第 1 目及第 3 目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即日起至 3 月 31 日以前,向所屬各主管機關提出推薦(軍護人員統一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推薦)。
五、依本要點第 4 點第 1 款第 5 目規定略以,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推薦表請依各欄位之填寫說明詳實填寫,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為避免字數過多造成上傳資料不全或無法完成上傳等問題,請提醒所屬學校之被推薦人,提交之電子檔規格、資料字數等均須符合規定。
(二)被推薦人所提供資料(含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爰請提醒被推薦人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並應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三)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少年矯正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校長及園長參選,請將推薦表紙本(含電子檔)、相關佐證資料( PDF 檔)及照片( JPG 檔)等資料,送本府彙辦。
六、有關被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及是否涉有本要點第 3 點第 4 款消極條件情形,請於初審時確實嚴格審查,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檢附本要點(如附件 1 )、 112 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如附件 2 )及推薦名冊(如附件 3 )各 1 份,請務必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