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 113 年傑出代理教師遴選及表揚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案表揚對象為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已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經公開甄選聘用,支領月薪之代理教師;相關推薦基準,請貴校詳閱後予以推薦。
三、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請檢送被推薦人推薦表一式 20 份(正本 1 份、影本 19 份)、校內初選會議記錄影本一份(請勿裝訂),並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另被推薦人之有關證件影印本及傑出事蹟等佐證資料一式 20 份(請左側靠下對其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並請將上述資料電子檔另寄至承辦人信箱(te3921@hlc.edu.tw);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
(二) 請於初選時旨揭要點之規定從嚴審核,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依有關規定議處。
四、為公平、審查作業及彙整所需,請確實依照本府公告之推薦表格式及規格填寫,格式不同、逾期或缺見不全者欠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為免影響被推薦者權益,請貴校務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