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3 年 2 月 23 日府教終字第 1130037881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二、本案原訂下午 2 時召開,因故改為上午 9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
三、檢附會議程序表及出席名單,請出席人員核予公(差)假出席,代課費由各校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