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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113-114年度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學校暨傑出童軍表揚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1份,請於114年11月14日(五)前將推薦表函送本府辦理初選,逾期恕不受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0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103260 號函辦理。

二、送件方式:績優個人、學校及傑出童軍等各項申請類別,由受推薦單位(個人)所屬機關逐級核章後,請於 114 年 11 月 14 日(五)前將推薦表函送本府辦理初審作業,逾期恕不受理

三、本案曾獲獎之個人及單位於 3 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處理階段者,亦同):

  (一)教育人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並經查證屬實。

  (二)非教育人員:準用上開法規所定之禁制行為態樣。

  (三)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發布者: 盧祐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77
公告時間: 2025-10-09 09:09:00
最後修改: 2025-10-09 09: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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