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0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103260 號函辦理。
二、送件方式:績優個人、學校及傑出童軍等各項申請類別,由受推薦單位(個人)所屬機關逐級核章後,請於 114 年 11 月 14 日(五)前將推薦表函送本府辦理初審作業,逾期恕不受理。
三、本案曾獲獎之個人及單位於 3 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處理階段者,亦同):
(一)教育人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並經查證屬實。
(二)非教育人員:準用上開法規所定之禁制行為態樣。
(三)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