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訊息轉知】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17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40109516 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文化部於 112 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為「加價轉售」及「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加以規管。
三、為避免學生族群違反規定,請協助宣導,不要購買黃牛票、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四、黃牛防制宣導海報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