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123543

轉知 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及運用志工於災區提供服務注意事項。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1030日衛部救字第1141363793號函辦理。

二、鑒於近年天然災害頻傳,除政府機關及各項專業人士提供災後復原協助外,各級政府亦結合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各項災後復原服務,為保障志工安全,落實各項服務工作,依據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應辦事項如下: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特殊訓練。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登錄服務時數。

三、志願服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部分(如:消防救難、衛生保健、環境保護等),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召募及運用,以達運用效率,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檢送衛福部來文1份。

主辦單位: 終身教育科
承辦單位: 終身教育科
發布者: 馬靜敏
連絡電話: 03-8462860
公告時間: 2025-11-14 10:18:00
最後修改: 2025-11-14 10:19:44
點閱數: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