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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檢送「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1份,請於115年2月24日(星期二)前,依說明檢送相關資料至本府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52600105A 號函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如附件 1 )辦理。

二、依本要點第 2 點規定,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等 4 款人員,至每年 7 月 31 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 40 年,成績優良者,應由服務學校調查並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初審事宜;經初審通過者,請詳填推薦名冊及推薦表,並於 115 年 2 月 24 日(星期二)前,將「推薦名冊」電傳至本府指定電子郵件信箱 te3921@hlc.edu.tw ,請勿以公務即時通軟體傳送,以避免資訊落差。

三、貴校辦理初審時,請檢附被推薦教師下列資料:
(一)初任核薪通知書(師專畢業者需另附初任教師派令)。
(二)教師證書(試用教師年資應附試用教師登記證)。
(三)曾任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學校年資須加註「服務期間成績優良」)。
(四)在職學校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除加註成績優良外,另註記服務期間及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 記過以上處分)。
(五)最近 10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優良及表揚年限之相關證 件資料(以上務必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六)代理教師年資併計者,請同時附上各該階段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及優良證明。

四、請各校依本要點規定從嚴審核;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最近 10 年成績考核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五、請於 115 年 2 月 24 日(星期二)前,檢具推薦名冊、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資料紙本各 1 份,寄送或親送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並同時將「推薦名冊」電傳至 te3921@hlc.edu.tw (電子郵件主旨請註明:「○○國中(小) 115 年資深優良教師推薦名冊」)。

六、推薦表請以 A3 紙張電腦繕打(不符者予以退件),並請逐級核章;另請檢附校內初審所蒐集之相關佐證資料,免附初審會議紀錄。

七、屬服務屆滿 40 年之資深優良教師,除應依規定寄送附件二及附件三紙本資料外,另請電傳下列資料至 te3921@hlc.edu.tw (電子郵件主旨請註明:「○○國中(小) 115 年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資料」):
(一)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名冊。
(二)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
(三)近半年內拍攝之彩色正面照片 2 張( JPG 檔,每張 2MB 至 8MB ,畫質清晰、解析度高為佳)。 前開資料並請檢送紙本各 1 份報府彙辦。

八、簡介欄位請詳實填寫,不得缺漏,並請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無法上傳至教育部網站;另請被推薦教師同意授權初審及決審機關就所提供資料進行必要之文字潤飾(不另行通知)。所提供之資料(含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活動使用。

九、本案如未於 115 年 2 月 24 日(星期二)前報送本府,或於名冊報送後始發現漏報情形者,不受理當年度補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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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1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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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2.資深優良教師名冊.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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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3.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空白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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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4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115.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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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5 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名冊.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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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6 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含範例).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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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15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來文.pdf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發布者: 張文憶
連絡電話: 038462860#275
公告時間: 2026-01-22 14:46:00
最後修改: 2026-01-22 14:55:30
點閱數: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