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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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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提醒 重申各單位所屬人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落實執行,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運動部 115 年 6 月 4 日運國(二)字第 1150500928 號函辦理。

二、貴單位進行兩岸運動交流活動,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遵守大陸委員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本部「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法規,另應注意不得參與陸方主辦全國性運動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並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另對陸方主動邀約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進行過程中應避免接受中國媒體(如電視、網路等)或個人訪問,以免被刻意剪輯受訪文字或影像,作為中國政治宣傳或統戰工具。

三、另貴單位如為各級學校,依教育部 114 年 4 月 9 日臺教文(二)字第 1142501368 號函、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4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0036785A 號函略以,教育部於 108 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各校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交流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 1 個月前至前揭平臺「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 1 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協助公告(無論實體或線上)陸方活動訊息,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 3 日內至前揭平臺「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其他注意事項如下,如有相關事宜請逕洽教育部:

(一)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二)各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各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四、大陸委員會自 113 年 6 月 27 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倘仍需前往,務請遵守大陸委員會、本部等相關法規。

五、本部已製作兩岸運動交流宣導摺頁,並公告於本部官網(網址:https://www.sports.gov.tw/CP/5917 ) ,供貴單位執行前詳閱。

  • 1141125_運動部公文.pdf
    1) 1141125_運動部公文.pdf
  • 1150604_運動部公文.pdf
    2) 1150604_運動部公文.pdf
  • 相關文宣.pdf
    3) 相關文宣.pdf
承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發布者: 張馨云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4
公告時間: 2026-06-05 08:59:00
最後修改: 2026-06-05 09:13:10
點閱數: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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